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 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6〕2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保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保密办,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保密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保密办,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保密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保密办,各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    2016 年 11 月 2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应当是涉密人员。

第四条 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及保密工作机构,建立由导师牵头、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保密工作机构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

第五条 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七条 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 4 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第十条 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培养单位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应按有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涉密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的,应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应经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第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培养单位应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与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和标志:

(一)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所执行科研项目的密级定密;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撑,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开题前应当按照要求,向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内容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 发表于 · 2019.06.04 09:32 · 阅读 ·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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